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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

2012-03-23 文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住宅小区的管理,保持我校省级住宅文明小区的称号,保证房屋正常地发挥其使用功能,延长其使用寿命,维护住户的切身利益,制止破坏性的装饰,杜绝乱搭乱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装饰管理是指个人及住户室内、外装饰装修,封闭阳台及室外临时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校内、外住宅小区内的各住户,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学校专门的管理办公室负责实施。管理办公室由后勤处、工会、保卫处、人事处组成。日常工作由后勤处负责。

第五条 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根据本条例监督、检查执行机构的工作,听取群众意见。

(2)审核申请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二章 报批管理

第六条 住宅小区室内、外装饰必须实行申报、审批及验收管理制度。

第七条 报批和程序

(1)住户应提前7天向管理办公室申报。

(2)详细如实填写《装饰申请表》。

(3)经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4)施工结束后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 保证金制度

住户装修必须向管理办公室交付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的多少根据装饰程度的不同交付,按装修、临设总价的10%-20%收取。

第九条 验收制度

装修施工结束后,住房必须在3天内通知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派人对装修工程及临设检查验收,如无违反本条例及没有对他人财产和公共设施、设备造成损害的,管理办公室将如数退还保证金。

第三章 装修工程管理

第十条 不得拆改原有房屋的墙、柱、梁、板等主体结构。

第十一条 不得凿穿地面,卫生间及屋面防水层。

第十二条 不得改动门窗洞尺寸,保持房屋整体美观、统一。

第十三条 不得任意增加梁、板负载,如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岩,安装大型灯具及吊顶等。

第十四条 装修垃圾必须及时清运。严禁向窗外、阳台外、楼梯等公共场所抛散堆放。

第十五条 严禁将垃圾等杂物倒入下水管道。

第十六条 按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空调出水必须接回室内。

第十七条 装修施工必须安排在上午8:00-12:00,下午14:00--20:00时间内进行,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八条 封闭阳台,一层阳台尺寸在二层阳台外尺寸三十厘米以内。

第十九条 一层封闭阳台外墙面做法要与同一栋楼外墙面做法相同。不得任意改变墙面颜色。

第二十条 阳台或阴台不得饲养鸟类。未封闭阳台的住户,堆放杂物的高度不得超过0.8米高。

第二十一条 不得随意改动水、电、暖、电线管走向,不得增大用电负荷。

第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可燃性装饰材料,减少火灾隐患。

第二十三条 不得擅自改动煤气管道,如必须改动,需经市煤气公司同意,由煤气公司施工。

第二十四条 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不得破坏屋面防水层。

第二十五条 不得擅自增加室内暖气片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在本条例颁布实施以前,进行装饰的住宅,应按本条例的要求,逐步加以改进,直至达到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装修施工中有违反上述规定之行为的,管理办公室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序予以罚。

第二十八条 装修施工中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或给他人财产、物品造成损害的,必须照价赠偿。

第二十九条 因装修施工或管道堵塞、漏水、停电、坠落等造成公共设施或他人利益损失的,装修户就负责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并视情况给予受损害者必要的赔偿。

第三十条 因装修施工造成外墙破坏、污染影响整体美观的,装修户必须在管理办公室指定时间内负责修复。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管理办公室登记擅自进行装修的,管理办公室对其住户要处以500-2000元的加倍罚款处理。如不接受,管理办公室通知学校财务处停发工资,停发工资从装修之日算起,直至接受处罚或恢复原状,然后再恢复工资,并同时通知人事处对当事人在本年内不得评优,不得参加本年度增加工资评选及晋级,并视情况给予全校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房屋装修造成的噪音扰得四邻不安,引起邻居间矛盾以及冲突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造成违法事件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装修垃圾堆放室外的,将处以5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教学区、学生住宅区需要进行室内装饰的单位既要按《呼和浩特市室内装修管理办法》执行,而且也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