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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2021-09-03 文字:

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非事业编制人员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后勤系统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维护学校与非事业编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后勤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后勤保障处聘用的不列入学校事业编制的各类人员(含事业编制退休返聘人员)。

第三条  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遵循按需设岗、总量控制、依法用工、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下属各用工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年度申报岗位设置方案、岗位需求计划。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成立非事业编制用工领导小组,成员由后勤保障处班子成员及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保障处综合科。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岗位设置方案、岗位需求计划,研究制定后勤保障处事业编制、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用人规划。事业编制进人计划报人事处统一安排,非事业编制人员在核定岗位总量范围内按实际需求按月报批,其中管理岗位须公开竞聘上岗,工勤岗位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处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办理上岗手续。

第六条  后勤保障处下属各用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后勤保障处发布的部门岗位设置方案配置人力资源,未经后勤保障处审批不得擅自调整、变动岗位设置方案,变更岗位类别及等级。

第三章  用工方式与合同管理

第七条  用工方式以劳动合同和劳务协议两种形式为主。

第八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签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劳动合同书》,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退休返聘人员、兼职人员签订后勤保障处印制的《劳务协议书》。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劳务协议一律为固定期限,协议期一般为一年,且连续签订不得超过三次,特殊情况另议。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综合科为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统一管理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后勤保障处下属各用工部门负责聘用人员的岗位安排、岗位技能培训、工作业绩考核、薪酬核算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应根据人员类别及聘任岗位的不同对非事业编制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十条  后勤保障处下属各用工部门应严格按照后勤保障处批准后的岗位设置方案,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后勤保障处下属各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否则按违纪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后勤保障处与非事业编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签订劳务协议。

(一)签订合同(协议)时须后勤保障处下属用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与受聘人共同签字、摁手印。

(二)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须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及各用工部门应对所聘人员进行登记造册,随时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对即将达到合同约定期限的,综合科及用工部门须提前30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报分管领导,经用工部门与所聘人员协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手续。

第五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符合从业规定,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三)一般要求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

(四)达到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满足岗位所需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招聘程序

(一)公布岗位:各用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将后勤保障处审核批准的拟聘岗位在后勤保障处网页上予以公告。

(二)应聘人员的聘用:用工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后勤保障处相关规定进行先期审核;聘用普通工勤岗位人员时,由部门组成聘任工作小组(3-5人),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部门初审通过后,于每月20日前将拟聘人员的材料报后勤保障处处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用工部门及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办理聘用手续;聘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时,须领导小组公开招聘,聘任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拟聘人员的材料报后勤保障处处长办公会议审批,审批同意后由用工部门及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办理聘用手续。

(三)安排拟聘人员到内蒙古大学医院体检;

 1.有行业标准的部门如饮食服务部、水电运行部参照行业标准执行;

 2.公寓管理部、教室管理部等同师生接触密切的部门不得录用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的应聘人员。

 3.内蒙古大学医院根据用工部门的实际需要,设定用工部门应聘人员的体检项目,并具体负责应聘人员的体检工作。体检结束后,内蒙古大学医院依据高校卫生工作条例及疾病防控的法律法规,提出合理化建议供用工部门参考。体检费用先由应聘人自理,工作满6个月后,可予以报销。

(四)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约定试用期。

(五)用工部门于用工一个月内与聘用人员办理完合同签订相关手续:

1.应聘人员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工作关系情况,如:是否退休,是否属内退人员,是否个人缴纳当年社保,是否有单位缴存社保,如有缴费,须签订劳务协议。

2.已同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并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备案。

3.应聘人员知晓并同意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了解人事管理制度和岗位工作职责。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与考核

(一)聘用人员应严格遵守后勤保障处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后勤保障处各用工部门应加强对聘用人员工作的指导、培训、考核及日常管理。

(三)聘用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履行请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有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被批准擅离工作岗位或逾期不续假者,一律按旷工对待。

(四)聘用人员因病、因事3天以下(含3天),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各用工部门领导批准;3-5天,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及后勤保障处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备案;5天以上还须处长签批。副科及以上领导干部请病、事假1天以上须报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须报后勤保障处主要领导批准,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备案。

(五)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事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参《后勤保障处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签订劳务协议人员事病假期间的劳务报酬按劳务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聘用人员的考核管理

(一)聘用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后勤保障处和用工部门负责,副科以上管理干部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签订劳务协议的聘用人员,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采取群众评议与单位评定、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职责任务相结合,主要包括个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和工作纪律。

(三)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对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当年奖励性绩效不再发放,次年工资不晋级;如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解除聘用合同。对签订劳务协议的聘用人员,本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务协议。

第十六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务协议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或协议即行终止。

(三)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后勤保障处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

2.聘用人员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3.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聘用人员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聘用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的。

(四)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6、7款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人员。

(五)受聘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不得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之6、7款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单方面除聘用合同,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1.在试用期内的(提前3日提出申请);

2.符合国家规定,经用人单位批准调出本单位的;

3.本人身体原因无法继续胜任本岗位工作。

4.除上述情形外,聘用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聘用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七)后勤保障处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后勤保障处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后勤保障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后勤保障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第十八条  聘用关系解除后的经济补偿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非因个人违纪违规等原因被后勤保障处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即被解聘人在后勤保障处所属部门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须按时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后勤保障处不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离职手续后,如因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继续从事相关工作的,由后勤保障处与本人协商,签订劳务协议。

(三)签订劳务协议人员不论以任何原因离职,均不发放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第七章 相关待遇

第十九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按照《后勤保障处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改革方案》执行;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实行协议劳务报酬制,劳务报酬待遇按照劳务协议约定执行。

聘用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报酬)按照核定的标准按月发放。

第二十条  聘用人员聘期内薪酬(或劳务报酬)待遇和社会保险在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书中予以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由后勤保障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个人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计费基数、缴费项目及缴费比例,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签订劳务协议的聘用人员单位统一为其缴纳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二条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享受的工资待遇。

(一)经医疗机构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二)女职工产假期间,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医疗津贴,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

(三)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期间工资正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公休日须按要求加值班,可在节后或寒暑假安排补休,不发放加班补助,如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标准工作时间,予以支付加班费。

第八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聘期内发生劳动争议,聘用人员可到后勤保障处申请调解,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签订劳务协议人员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退休返聘人员不得安排其在管理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