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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处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2021-09-03 文字:

后勤保障处考勤及请销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后勤保障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制度是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教职工要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三条 后勤保障处机关科室的考勤管理由综合科具体实施,其他部门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各部门具体实施,每月随工资一并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存档。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 后勤保障处考勤按部门实际情况,实行打卡(钉钉打卡、考勤机打卡)或纸质签到。实行打卡签到的部门,职工应亲自打卡,不得帮助他人打卡和接受他人帮助打卡。

  第六条 考勤记录作为年度个人工作考评和年终绩效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七条 工作时间

  1.后勤保障处由于工作特殊性,各部门执行本部门工作时间安排,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各部门将本部门人员的工作时间安排在处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综合科备案。

  2.机关管理人员上午上班时间为8时,下班时间为12时;下午上班时间为14:30时,下班时间为17:30时。

  第八条 迟到、早退

  1.上班1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10分钟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2. 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处领导批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 请销假

  1.科长以下人员请假1-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5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由处长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在综合科备案。

  2.职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打考勤卡,应及时在考勤卡上注明原因,并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病假

1.凡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者,可请病假。治疗和休养期限根据医生的诊断证明核准。请病假超过五个工作日,必须取得三甲以上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患病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或由直系亲属于当日九点前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3.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请病假1天,则按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29/30发放工资额,依次减少;当月请病假10天以上,则只发放基本工资。

假期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

假期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按基本工资的70%发放。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基本工资的80%发放。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按基本工资的90%发放。

  4.职工病愈返岗后,必须及时销假,相关手续交综合科核查存档。

第十一条 事假

凡因私事必须本人办理者,可请事假。一般每学期不得超过10天。出国探望子女、自费留学配偶或其他亲属者,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按事假对待。

  1.职工因合理原因须要本人请假处理,并按规定时间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2.请事假的职工必须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如遇不可预测的紧急情况,必须由本人在早晨九点以前请示部门负责人),如实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当月请事假1天,则按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29/30发放工资额,依次减少;当月请事假10天以上,只发放基本工资;请事假1-3个月,发放基本工资的50%;3个月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4.事假可以用加班加点时间调休,但必须经过处领导的批准,经批准的调休事假工资可正常发放。

  5.职工在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需要本人离开岗位处理的,也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假

1. 职工符合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给假18天。

2.职工请婚假时,必须本人持法定的结婚证填写婚假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交综合科审核。

第十三条 产假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教职工生育后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生育时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

2.休假前需要有医院证明,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综合科批准,方可休假。

   第十四条 丧假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和配偶的父母去世。酌情给假3至5天。需去外地料理丧事的,按路程远近另算路程假。

2.职工办理丧假需在假前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报综合科备案,交考勤员考勤。

  第十五条 旷工

  1.未向部门负责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者,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病、事假规定,或违反后勤保障处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不出勤等行为,均视为旷工。

  2.旷工1日(含累计)者,按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之和的9/10发放工资额,依次减少;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后勤保障处。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