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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保障处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2021-09-03 文字:

后勤保障处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印章的管理,确保印章使用合法合规、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团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 号)《内蒙古大学印章管理使用办法》(内大党发【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后勤保障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

1. 后勤保障处党总支印章:“中共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总支委员会”;

2. 后勤保障处行政印章:“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

第二条 后勤保障处综合科是后勤保障处印章管理的责任科室,综合科印章管理员是印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根据本部门印章管理规范和处领导指示管理、使用本部门印章,进行用印登记。

第三条 严格管理印章,平时印章随用随锁,不允许携

带印章外出,确保印章存放安全;一旦发生失窃、失控情况,

立即向处领导以及学校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后勤保障处党总支印章用于以后勤保障处党总支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向上级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等。

后勤保障处行政印章一般用于以后勤保障处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向上级及业务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及学校授权的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合同、协议书等,原则上不对外使用。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公章使用管理实行审批责任制,谁审批,谁负责。各分管领导须严格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对公章使用申请进行审批。用印实行登记制度。

1.以后勤保障处党总支、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经综合科审核,一律凭文稿上处长签字用印。

2.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以及向上级报送的需要加盖处党总支印章的材料,须经处党总支书记审核后用印。

3.职工聘用合同、劳务协议按照人事处有关规定,劳动者、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处长签字后用印。

4.涉及职工个人信息包括基本情况、薪资证明的用印件,须经部门负责人初审、综合科核实、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

5. 用于后勤维修改造项目、基本建设、货物及服务类项目、委托管理等相关合同、配套材料用印件,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批后用印,金额超过5万元以上,须经处长签批方可用印。

6.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印章时,须电话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印,并及时补办登记手续。

7.处印章一般不用于私人性质的证明材料。职工因私确需使用印章,须本人申请并由所在部门出具证明,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印章管理员应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做好用印登记,对用印时间、用印部门、用印事由、批准人、经办人等进行详细登记,以备核查。用印时应认真细致了解用印内容,用印件涉及保密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员应拒绝用印:

1.使用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和无正文页;

2.多处涂改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未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处长、处长审批,或不符合审批权限的;

5.涉及到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

第七条 印章应保持整洁、印文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印泥颜色纯正。印章一般应居中下压落款名称和成文日期之

上,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一行之内,必要时加盖骑缝章。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后勤保障处综合科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