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改革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后勤保障处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完善建立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体系,形成用工成本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工作贡献与所获报酬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有效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学校后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8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稳步推进的原则。在承认事业编与非事业编人员存在工资差距的现实的背景下,逐步提高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待遇。
2、用工成本与工作要求相适应原则。在进行薪酬改革时,充分考虑岗位性质、岗位职数和工作量,同类别同条件人员的待遇应基本相同。
3、以岗定薪、同岗同酬、薪随岗变、优绩优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后勤保障处服务型单位的所有非事业编制人员(膳食中心、校医院、文体馆人员除外),包括大集体工和聘用工。
三、岗位设置
根据后勤保障处工作性质和工作需要,设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勤岗位三大类。
(一)管理岗位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后勤保障处管理岗位主要指内设机构的领导和普通管理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以增强后勤服务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为需要。
2、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后勤保障处实际,后勤保障处所属内设机构中的管理岗位设4个等级。即部门主管、部门副主管、项目主管、办事员。涵盖的主要工作岗位为:内设机构的部门主管、副主管、项目主管等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及办公室干事、班组成员等一般性管理岗位人员。
(二)工勤技能岗位
1、指承担技能操作与维护、后勤保障与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以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满足业务工作为需要。
2、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后勤保障处实际,工勤技能岗位设2个等级。即工勤技能一级和工勤技能二级。涵盖的主要工作岗位为:电工、水暖工、司炉工、园艺工、木工、机动车驾驶员、微机或核心设备操作员、收费员、抄表员等。
(三)普通工勤岗位
1、指从事一般性、简单性、体力性后勤服务职责的工作岗位。
2、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和后勤保障处工作实际,普通工勤岗位设2个等级,即一级和二级。涵盖的主要工作岗位为:保洁员、保安员、库房保管员、收发员等。
(四)岗位级别认定
岗位类别 |
岗位等级 |
岗位分布 |
管理岗位 |
一级 |
内设机构部门主管 |
二级 |
内设机构部门副主管 |
三级 |
部门主管助理、项目主管、班组长等较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
四级 |
办公室干事、班组成员等一般岗位工作人员 |
技术工 岗位 |
一级 |
担任班组长职务的工勤技能人员 |
二级 |
不承担管理责任的工勤技能人员 |
普通工 岗位 |
一级 |
保洁员、绿化员、草坪看护员 |
二级 |
保安员、库房管理员、收发员、水房管理员 |
四、工资标准
(一)工资构成
各类各级岗位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
校龄工资起算时间为2000年1月1日,如在校工作期间自动辞职、解聘后重新上岗的,按重新上岗时间起算。大集体工校龄工资从参加工作时间起算。
(二)工资标准
1、管理岗位工资标准
表1.1管理岗位工资结构及标准(单位:元)
岗位名称 |
基础工资 |
岗位工资 |
校龄工资 |
绩效工资 |
最低工资 |
部门主管 |
1200 |
800 |
50 |
1200 |
3250 |
部门副主管 |
1200 |
600 |
50 |
960 |
2810 |
项目主管 |
1200 |
400 |
50 |
480 |
2130 |
办事员 |
1200 |
200 |
50 |
240 |
1690 |
表1.2管理岗位系数及津贴标准设置
级别 |
部门主管 |
部门副主管 |
项目主管 |
办事员 |
岗位系数 |
1 |
0.8 |
0.4 |
0.2 |
津贴标准 |
1200 |
960 |
480 |
240 |
津贴总额 |
14400 |
11520 |
5760 |
2880 |
70% |
840 |
672 |
336 |
168 |
30% |
360 |
288 |
144 |
72 |
基准额度 |
基准额度按1200元/月执行 |
表1.3管理岗位校龄工资计算办法
年限 |
标准 |
年限 |
标准 |
年限 |
标准 |
年限 |
标准 |
1年 |
50 |
4年 |
95 |
7年 |
140 |
10年 |
185 |
2年 |
65 |
5年 |
110 |
8年 |
155 |
11年 |
200 |
3年 |
80 |
6年 |
125 |
9年 |
170 |
12年 |
215 |
备注 |
1、校龄工资起算标准为50元,工作每满1年,增加15元。 2、校龄工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之前上岗人员,按工作满1年计算,于次年起计算校龄工资;6月30日之后上岗人员,于第三年起计算校龄工资。 |
2、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勤岗位工资标准
表2.1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勤岗位工资结构及标准
岗位名称 |
基础工资 |
岗位工资 |
校龄工资 |
绩效工资 |
最低工资 |
工勤技能一级 |
1200 |
400 |
50 |
480 |
2130 |
工勤技能二级 |
1200 |
200 |
50 |
360 |
1810 |
普通工勤一级 |
1200 |
300 |
50 |
240 |
1790 |
普通工勤二级 |
1200 |
100 |
50 |
120 |
1470 |
表2.2工勤技能、普通工勤岗位系数及绩效工资
级别 |
工勤技能一级 |
工勤技能二级 |
普通工一级 |
普通工二级 |
岗位系数 |
0.4 |
0.3 |
0.2 |
0.1 |
津贴标准 |
480 |
360 |
240 |
120 |
津贴总额 |
5760 |
4320 |
2880 |
1440 |
70% |
336 |
252 |
168 |
84 |
30% |
144 |
108 |
72 |
36 |
基准额度 |
基准额度按1200元/月执行 |
表2.3工勤技能、普通工勤校龄工资计算办法
年限 |
标准 |
年限 |
标准 |
年限 |
标准 |
年限 |
标准 |
1年 |
50 |
4年 |
80 |
7年 |
110 |
10年 |
140 |
2年 |
60 |
5年 |
90 |
8年 |
120 |
11年 |
150 |
3年 |
70 |
6年 |
100 |
9年 |
130 |
12年 |
160 |
备注 |
1、校龄工资起算标准为50元,工作每满1年,增加10元。 2、校龄工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6月30日之前上岗人员,按工作满1年计算,于次年起计算校龄工资;6月30日之后上岗人员,于第三年起计算校龄工资。 |
3、新聘人员只发放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管理岗位试用期为三个月,工勤技能及普通工勤岗位为1个月。
五、工资管理与发放
1、工资总量控制。后勤保障处根据各部门核定的岗位,按部门预算各部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月、年度工资总量,各部门必须在月、年工资总量内按照本部门各级各类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月工资基本标准,在综合评价每个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实际工作业绩、劳动纪律等因素的基础上,具体核算每个岗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月工资额度。
2、绩效工资的管理与发放。所有岗位人员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70%)和奖励性(30%)两部分,基础性部分按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奖励性部分在年终由部门通过工作实绩考核后一次性发放。
(1)为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增强其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后勤保障处所有管理人员绩效工资30%部分的管理与分配,按照《服务中心岗位职责任务考核及岗位津贴发放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工勤技能和普通工勤人员绩效工资30%部分由所属部门统一管理、分配,主要用于解决工勤技能和普通工勤人员超工作量补助、加班补助等。
(2)工作期间离岗、离职、解聘人员不再享受年终30%岗位津贴的考核和发放。
3、工资发放。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所设立的岗位,制定严格、规范的岗位职责、任务考核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或处罚。
(1)工作中因不负责任出现一般事故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出现较大事故者,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出现重大事故者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
(2)各单位必须强化非事业编制人员的管理,当月请事、病假1天,则按当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岗位津贴70%部分之和的1/20扣发工资额,扣完为止;旷工1天按事假4天处理,以此类推;一年内累计病假60天或事假30天或旷工10天以上者,予以解聘。
(3)减发、扣发的奖励工资,纳入本部门本年度工资总额,可在当月用于奖励工作表现突出者、超工作量者,也可用于年终对本部门评选出的优秀人员进行工作奖励。
(4)各单位在每月25日前(节假日顺延)报上个月的《非事业编制人员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后勤保障处综合科根据各单位的考勤表核算工资,每月15日前工资到帐。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非事业编制人员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凡在原单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户口人员及已参加新农合的农业户口人员,不再办理相关社会保险。
(6)非事业编制人员与事业编制人员一样可适度享受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如节假日期间全部休息未参与值班的,寒暑假期间只发放基础工资和校龄补贴。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需安排非事业编制人员寒暑假正常上班、值班的,用人单位应提前报办公室备案,上班人员按全额工资发放。
(7)签定了劳动合同的非事业编制人员可按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及享受生产假,凭结婚证、准生证和出生证到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休产假时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产假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8)凡在上岗期间生病住院治疗的,凭病情诊断书、住院证明到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办理相关手续,住院期间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出院后凭出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出院2周后仍不能继续上岗的,解除劳动合同。凡因工伤病休或住院治疗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9)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和后勤保障处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凡拟自动解职人员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备案,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申请并上报的,责任由本人或相关部门负责,并扣发1个月工资。
(10)所有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由财务处统一办理银行存折,并由银行代发。
4、收入分配纪律。本方案实施后,各部门不得在本方案规定之外自行发放任何岗位津贴、补贴、奖金、福利、加班费、交通、误餐补助等。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按照学校及后勤保障处统一规定执行。
5、超工作量补贴的核算与发放
(1)用人单位因工作人员请假、缺岗等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需要他人替工时,替工人员的超工作量补贴由扣发的请假人员、缺岗人员的工资予以补贴,但补贴额度不得超过扣发额度。对请假人员按“当月请事、病假1天,则按当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校龄工资及岗位津贴70%部分之和的1/20扣发工资额,扣完为止;旷工1天按事假4天处理”的规定扣减,并对替班人员给予补贴;对缺岗人员按“当月缺岗的同岗位同级别人员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之和的1/30”的标准计算日工资额度,按实际替班天数对替班人员给予补贴。各部门必须于当月在上报人员工资发放表时,一同将补发人员和扣发人员明细表上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
(2)各部门凡属本部门职责之内的所有事项都不列入加班之列,如:节假日值班、上班,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组织开展专项活动等,一律不予计算加班补助。但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按1个工作日乘以本人绩效工资70%部分的1/10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扣完为止。
(3)节假日期间实行轮休制度,各单位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后勤保障处及各部门的工作安排和要求参与上班、值班,对拒不参加人员按本部门实际安排其上班、值班工作日次数乘以本人绩效工资70%部分的1/10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扣完为止,事业编与非事业编人员同等对待。用扣发部分对值班、上班人员予以节假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本部门决定,但补发的额度不得超过扣发的总额度。为便于管理,各部门必须于当月在上报人员工资发放表时,一同将补发人员和扣发人员明细表上报后勤保障处综合科。
六、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1、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每年1月份对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薪酬进行一次调级。
2、调级标准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之和的5%。
七、人员考核
1、为加强队伍建设与管理,后勤保障处处级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学校负责,管理岗位科级及以下人员考核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工勤技能及普通工勤人员考核工作由部门负责。
八、附则
1、各部门应根据本方案,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后勤保障处备案。
2、校医院聘用的非事业编制专业技术岗位、学生食堂等经营性单位的工资标准参照本方案,另行制定。
3、本方案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后勤保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