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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关于做好在职人员住房摸底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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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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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关于做好在职人员住房补贴

摸底调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关于做好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摸底调查工作的通知》(内房〔2013〕1号)有关精神,为做好我校在职人员住房补贴摸底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的摸底调查对象

(一)调查对象:2013年11月15日前在职(在编在岗)和2013年1月至11月退休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人员。调查对象分为老职工和新职工。

(二)老职工: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人员,以及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享受福利住房人员,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老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一)》(附件1)。

(三)新职工:1999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且没有享受福利住房人员,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新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二)》(附件2)。

二、住房性质认定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

在职人员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未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公助私建、个人自建住房的均视同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所参加的单位合作、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助私建、个人自建面积全部计入家庭实物分房面积内。具体为:

(一)校本部院内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二)已经享受退房补贴并退出校本部院内住房的,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三)南苑奈伦小区、奈伦望兴园小区、学府花园小区、师大小区、自治区教育厅统配楼等已经享受过单位补贴的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四)原内蒙古农业学校家属区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五)学校为引进人才提供且未交购房款的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六)配偶单位住房、第三单位住房由相应单位认定。

(七)对于2000年1月12日前离异并享受单位分配公房的职工,单位凭法定的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认定其现住房情况,分得住房的一方为有房户职工,分得的住房面积计算在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未分得住房的另一方则不计算该住房面积。不能提供法定证明文件的,认定双方均为有房户职工,按原住房面积登记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对于2000年1月12日以后离婚的职工,离婚前其家庭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双方都认定为有房产,原福利分配住房面积为双方各自的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八)职工将原福利性实物分房出售、转让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以及在外地或外单位分配的福利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家庭现有住房,计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

(九)福利性住房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三、职工的职务和职称

以2013年11月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任命或聘任的行政职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以专业技术职称证为准)。有多种职务和职称的以最高为准。

四、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行政人员

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二)被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工人、普通工人

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七级、八级技术工人,可比照技师兑现住房补贴。

(四)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0年以下工龄(不含10年),70平方米;10年以上至20年以下工龄(不含20年工龄),80平方米;20年以上工龄,90平方米。

五、本人未达标面积

本人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本人福利性住房面积+配偶福利性住房面积)

六、补贴金额计算

(一)老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发放:

一次性发放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350元/㎡+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5.73元/年×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现住房建筑面积)。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1996-参加工作时间(年)

学校分配的福利性住房面积,可到后勤处查询。补贴金额由各单位计算,后勤处复核。

(二)新职工按月发放

新职工按月发放补贴额=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度月住房补贴率(15%)。

职工当月工资总额(××年月工资*15%)和补贴金额,由人事处负责提供和计算,后勤处复核。

七、其它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填写附件1和附件2(请到后勤处网页下载)。

(二)职工个人要实事求是填报“本人福利性住房面积”和“配偶福利性住房面积”,不得隐瞒。如有隐瞒,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请各单位、各部门于2013年11月18日前,将填好的上述表格的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报送到后勤处(联系人:王利珍,联系电话:4993100)。逾期不报的,按自动放弃对待。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老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一)

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新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二)

内蒙古大学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老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一)

单位名称(盖章): ( )年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本人福利性住房面积

配偶福利性

住房面积

本人应

享受面积

本人未 达标面积

补 贴

金 额

备 注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审核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2份,自治区房委办、申请单位各1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新职工人员住房补贴明细(调查)表(表二)

单位名称(盖章): ( )年 单位:元、平方米

序号

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参加工作

时间

XX年月工资*15%

XX年月工资*15%

…….

补 贴

金 额

备 注

合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审核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2份,自治区房委办、申请单位各1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