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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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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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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建金【2015】302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具体要求,现就我校符合条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提取条件人员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供了符合此次提取条件的职工名单,因涉及人员较多,且具体部门标注不详,请各单位、各部门指派专人到后勤保障处综合科核实本单位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并自带U盘拷贝人员信息及相关资料,拷贝信息时间截止3月18日。

二、需各单位、各部门配合的有关工作

(一)审核信息

1.需核实本单位人员在公积金帐户的唯一性,若有多个帐户,需收集其身份证复印件交到后勤保障处综合科统一办理帐户合并手续。

2.核实本单位人员二代身份证信息与公积金中心登记信息是否一致,不一致的需统一制作变更信息表。变更信息表上要求职工本人签字、单位盖章,汇总后连同电子版交后勤保障处综合科统一办理,交表日期截止3月25日。(备注:若职工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则无需变更)

(二)收集资料并制作明细表

1.根据公积金提取要求认真核查、核实符合办理条件职工身份证、房本及户口本信息,并收集职工身份证复印件2份、户口本(首页、本人页、相关页)复印件1份。

2.制作本单位提取人员明细表2份,明细表需职工本人签字,留存真实有效手机号码,一份加盖单位公章,一份不加盖公章,汇总后连同表格电子版交后勤保障处综合科统一办理,收集资料日期截止4月10日,过期不候。

3.若提取职工使用房本为本人所有,需复印本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若提取职工使用房本为同户籍父母、子女及配偶所有,需复印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对应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页;若提取职工使用的房本对应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户口与本人不在同一户口本上,需单位出具证明,证明相关关系。

三、其他

因我校为第一批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的试点单位,要求统一集中办理,且办理时间有限,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时间上报相关材料,以免影响提取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后勤保障处综合科 任海全

联系电话:4993048

地址:校本部综合楼东侧车队二楼后勤保障处综合科。

特此通知

内蒙古大学后勤保障处

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

附: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有关政策的通知》(内建金(2015)302)“为体现普惠和公平原则,允许已有自住住房但没有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住房装修”要求,结合住房公积金中心的情况,制定的以下试行办法。

一、提取条件:

1、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具体条件为2008年6月30日后未使用过;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2014年7月1日后未担保过),具体以住房公积金中心后台中心统计数据为准;

2、能够提供本人或配偶(可放宽条件为同户籍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户籍需开所在单位证明)名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仅限一套);

3、由单位专管员统一批量代办,本业务不针对个人开办;

4、此业务只能办理一次。

二、提取额度:

按照职工提供房本所显示的房屋面积计算,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提取金额,只允许以最大面积的一套计算;最多累计不超过20万元;本人公积金中心数额;以上三条中最低的数额计算,具体以公积金中心数据为准。

三、提取流程:

1、中心为提取单位提供符合条件的提取人员名单;

2、单位专管员根据名单要求职工准备提取材料,制作提取明细表;

3、单位专管员向中心指定银行提供提取职工的身份证件,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中心按照单位提供的提取材料核算提取金额,办理批量提取手续;

5、委托银行依照提取金额向职工联名卡拨付资金。

四、提取材料:

1、单位提取审批表;

2、单位提取求申请书、承诺书;

3、单位提取明细表(职工本人签字,留真实有效手机号码);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5、提取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6、提取职工户口本或是结婚证;

7、提取职工(或配偶等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芯件)

五、本年度中心选取的第一批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装修(旧房)支取手续的试点单位,必须按照中心安排的时间统一集中办理提取手续,过期未办理的单位集体轮后。下一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各单位办理时间。

六、本试行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