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自治区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发放驻呼区直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为保证我校2009年7月以后住房未达标的退休人员(含以前未享受人员)能按时享受到住房补贴,现将退休教职工申报住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报送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行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有关情况的通知》(内房办字〔2009〕6号)。
(二)《关于做好2006年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机关离休人员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房字〔2006〕20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
我校申报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退休人员。2009年7月1日以后退休和2009年6月30日前退休但未曾享受到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人员。
无房人员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的人员。住房面积未达标人员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职工个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人员。
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租住公有住房。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单位提供土地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出资补助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视同福利性实物分房。因此:
(二)享受退房补贴退出的校本部院内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三)南苑奈伦小区、奈伦望兴园小区、学府花园小区、师大小区、教育厅统配楼等享受过单位补贴的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四)原内蒙古农业学校家属区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六)对于2000年1月12日前离异并享受单位分配公房的职工,单位凭法定的离婚财产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或房屋产权单位证明认定其现住房情况,分得住房的一方为有房户职工,分得的住房面积计算在该职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未分得住房的另一方则不计算该住房面积。不能提供法定证明文件的,认定双方均为有房户职工,按原住房面积登记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对于2000年1月12日以后离婚的职工,离婚前其家庭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的,双方都认定为有房产,原福利分配住房面积为双方各自的单位分配公房面积。
(七)职工将原福利性实物分房出售、转让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以及在外地或外单位分配的福利性公有住房,全部作为家庭现有住房,计入单位分配公房面积内。
(一)下发文件。2011年4月12日学校下发通知、公布相关工作安排。
(二)职工申请。2011年4月13日—18日,各单位指定专人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填写“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审核后于2011年4月19日报后勤处(行政楼106室)。
(三)学校审核。2011年4月20日后,学校相关部门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并完成住房补贴计算、明细表汇总等。
(四)公示。学校的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对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的有关情况张榜公示10天。
(五)报送审批。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将“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上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六)主管单位审核。审批手续完成后,配合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报送材料,并按反馈意见整改、补充材料。
“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下称“表一”,见附件1)是住房补贴发放基础依据,相关人员须认真、如实填写。“表一”一式三份,由各单位各部门统一复印(按原格式双面复印,不得将正、反两面复印在两张纸上)。
(一)个人需填写的内容有:职工姓名、职务或职称、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家庭现有实物分配住房情况;申请人签名(本人去世的需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申请意见栏签字,签名样式为“***代”)。
(二)只有行政职务的退休人员按退休后的行政待遇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同时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就高计算住房补贴面积。凡经组织部门决定可享受本人上一职级待遇的职工,未明确正副职的,原则上按上一级职务的副职待遇。
(三)“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栏目由学校统一填写。“表一”中住房面积均指建筑面积(包括公用面积)。
(四)“补贴工龄”一栏由学校统一填写。补贴工龄为参加工作至1995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若1995年以前退休,按实际工龄计算。关于提前离退休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按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职工本人实发住房补贴额”一栏由学校统一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年度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六)填表人(学校本部双职工除外)填写的“表一”须经配偶单位审核、负责人签字、盖章。“配偶单位意见”一栏,需写明“是(否)分配过福利性实物住房或合作、集资建房”。配偶去世的需在配偶姓名栏标注“已去世”,并由原工作单位审核、签字、盖章。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到辖区居委会审核、签字、盖章。
1.本人在世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退休证原件、复印件;
5.本人去世配偶在世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即结婚证或户口原件、复印件;
6.本人及配偶均去世的,只有惟一子女的提供子女继承证明(格式见附件3);有多个子女的提供由其所有子女签字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或公证书。
7.本人去世,遗产由受遗赠人领取的提供遗嘱原件、复印件。
由于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要求高、程序复杂、涉及人员多,且关系到退休人员切身利益,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才能准确、按时完成。
(一)后勤处负责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实施。主要包括:“表一”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初审、报批;住房补贴计算、公示;住房补贴明细表的汇总等。
(二)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向本单位退休人员宣传住房补贴相关政策、组织本单位退休人员填写“表一”,并按时将“表一”及所需证明材料收齐报后勤处。
(三)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协助各单位、部门确定退休人员 名单;协助后勤处完成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组织原内蒙古农业学校退休人员填写“表一”,并按时将“表一”及所需证明材料收齐报后勤处。
(四)人事处负责 “表一”中退休人员个人信息的核实工作;
(五)纪委(监察室)代表学校对住房补贴发放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违反住房补贴发放纪律的举报,代表纪委负责人对“表一”等报批资料进行审核,并加盖纪委负责人私章。
(六)党政办公室代表学校对“表一”等报批资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学校领导私章、学校公章。
(一)退休人员主动放弃住房普查建档或规定时间内拒绝报送有关材料的,按自动放弃住房补贴资格对待。
(二)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对故意虚报、瞒报住房情况或用其他不法手段骗取住房补贴的,知情人应向纪委、主管部门和单位领导举报,经核实情况属实,取消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责令其全部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有关材料严重不实的,如影响单位全部住房补贴发放,相关领导及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填写“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具体要求见第七条。
(二)各单位、各部门请于2011年4月18日前将填好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收齐后,报送到后勤处(联系人:王利珍、郭瑞,联系电话:4993100)。逾期不报的,按自动放弃住房补贴资格对待。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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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所填家庭福利性实物分房和本人及配偶参加单位合作、集资建房情况属实,没有隐瞒。如有隐瞒,愿退还所领住房补贴,并愿承担相应责任。
| | | | | | 经审核,该职工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同意发给一次性住房补贴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 千 佰 拾 元(¥: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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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一式3份,自治区房委办、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单位各1份。
3.补贴工龄为参加工作至1995年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4.家庭现有住房情况一栏中,夫妻双方现有住房情况均要填写。
5.“配偶单位意见”一栏需要写明是否分配过福利性实物住房或合作、集资建房。
办事员、科员,70平方米;副主任科员,80平方米;主任科员,90平方米;副处级,100平方米;正处级,110平方米;副厅(局)级,120平方米;正厅(局)级,130平方米。
技术员,70平方米;助理级,80平方米;中级,90平方米;副高级,5年(含)以下,105平方米,5年以上,115平方米;正高级,125平方米。
中级工以下和20年(含)工龄以下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高级工和20年工龄以上的普通工人,80平方米;技师,90平方米;高级技师,100平方米。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的七级、八级技术工人,可比照技师兑现住房补贴。
四、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既无行政职务又无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10年以下工龄(不含10年),70平方米;10年以上至20年以下工龄(不含20年工龄),80平方米;20年以上工龄,90平方米。
同志原为我单位职工,其本人及配偶均去世,只有惟一子女 ,为其法定继承人,现由 申请领取住房补贴。
为我父亲(母亲),于 年 月 日去世,经协商,同意委托 办理父亲(母亲)的住房补贴手续,并领取住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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