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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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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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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大发〔2014〕90号

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在职职工住房

补贴资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按照自治区住房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房〔2014〕1号)精神,我校将筹集资金发放在职职工住房补贴。为做好此项工作,保证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能按时享受到住房补贴,学校研究制定了《内蒙古大学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 发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进行申请,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后勤处(行政楼101房间),联系人:郭瑞、王利珍;联系电话:4993100。相关表格电子版请登录后勤处网页下载。

二、后勤处会同人事处审核后,对拟发放住房补贴资金人员的有关信息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申请上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财政厅办理审核手续。

内蒙古大学

2014年12月5日

内蒙古大学在职职工住房补贴

资金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住房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房〔2014〕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依据

(一)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内房〔2014〕1号);

(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0〕9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房出售住房补贴和住房普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字〔2000〕290号);

(四)《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同意< 内蒙古自治区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批复》(内党字〔2002〕8号)。

二、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对象为2000年1月1日前(不含1月1日)参加工作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我校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在职老职工)。

无房是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住房面积未达标是指本人及配偶已享受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但未达到本人职级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曾在盟市旗县享受过福利性住房的在职职工,其面积折算执行当地住房补贴政策。

三、现有住房性质认定

(一)福利性实物分房是指按照原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租住原公有住房、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成套平房的,视为有房户;住用单位或房管部门非成套平房的,也视为有房户,但在计算面积时按平房现建筑面积的70%予以折算。单位提供土地或基础设施配套以及出资补助的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视同福利性实物分房。

校本部院内、南苑奈伦小区、奈伦望兴园小区、学府花园小区、师大小区、自治区教育厅统配楼、原内蒙古农业学校家属区住房按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原内蒙古农业学校家属区平房按建筑面积的70%折算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面积。享受退房补贴或置换退出上述福利性实物分房的,按已享受福利性实物分房认定。

(二)配偶单位住房、第三单位住房由相应单位认定。

(三)调入我校人员需提供《调入内蒙古大学之前所在单位福利住房情况调查表》(包括所有工作过单位的相应材料)。

(四)2000年1月12日前离异,离异前家庭分配有福利性住房的职工,我校凭离婚时法定的福利住房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或福利住房产权单位证明认定该福利住房归属,该福利住房的建筑面积计入分得该住房一方的“福利性住房面积”内,与未分得该住房的另一方无关;不能提供法定证明文件的,认定双方均为享有福利住房职工,福利住房建筑面积计入双方“福利性住房面积”内。对于2000年1月12日以后离异的职工,离异前其家庭已享受福利住房的,双方都认定为享有福利性住房,福利分配住房面积计入双方各自的“福利性住房面积”内。

(五)在职老职工将原福利性实物分房出售、转让或租给他人居住的,以及在外地或外单位分配的福利性住房,全部作为家庭现有住房,计入已享受福利性住房面积内。

四、工作分工

(一)后勤处:负责制定在职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审核、汇总、计算住房补贴资金、校内公示和上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理审核手续。

(二)财务处:负责筹集和发放住房补贴资金。

(三)人事处:负责审定申请住房补贴资金的在职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职务任命、职称评定和聘任情况。

(四)组织部:负责审定副处级及以上申请住房补贴的在职职工职务任命情况。

(五)各单位、各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本部门符合条件的在职老职工填写申请表、审核、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汇总信息和上报工作。

五、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下达通知:2014年12月8日学校下发本《方案》。

(二)职工申请:2014年12月9日—25日,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在职职工填写《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老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收集、审核、整理、装订相关材料,将申请人信息录入《内蒙古大学在职人员(老职工)住房补贴申请信息明细表(表二)》,并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表一”和相关材料、“表二”纸质和电子版报后勤处。

(三)学校审核:2015年1月3日—1月10日,学校后勤处和人事处对各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审核,计算住房补贴资金。

(四)公示:2015年1月12日—16日,对拟发放住房补贴资金人员的有关信息张榜公示。

(五)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将《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老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职人员(老职工)住房补贴明细表(表二)》等及相关材料,上报自治区住房委员会、财政厅办理审批手续。

六、“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表一)”填写要求

(一)个人填写内容(包括配偶单位意见)和上报材料

1.( 年):统一填写“2014”。

2.职工姓名:须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3.职务或职称:按照《职工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填写。住房补贴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必须是被学校聘任的,如果被学校聘任的副高级职称超过5年填写“副高5年以上”,工人工作超过20年填写“工人20年以上”,科员工作超过10年或20年填写“科员10年以上”或“科员20年以上”。

4.参加工作时间:填写到月,如“1980.01”。

5.工作单位:统一填写“内蒙古大学”。

6.身份证号码。

7.配偶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

8.家庭现有实物分配住房情况:“住房地址”具体到市、区、街道、小区、楼号、层号、房间号;“建筑面积”(包括公用面积)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如:60.00㎡),校本部院内和原内蒙古农业学校家属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住房面积可向后勤处询问;“承租人或产权人”填写该住房享有人;“原产权单位”填写该住房分配单位。

9.申请人签名及日期。

10.配偶单位意见:除学校双职工外,该表均须申请人配偶单位填写“是(否)分配过福利性实物住房或合作、集资建房”情况,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和盖章,配偶没有工作单位的,需到辖区居委会填写意见、签字和盖章。2000年1月12日前离异,并能够提供法定福利住房分割材料的不需配偶单位签署意见。

11.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的一面)。

(2)配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在一张纸的一面)。

(3)福利性住房情况证明,有房屋产权证的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无房屋产权证的由原产权单位出具包括福利住房享有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福利住房地址、建筑面积、原产权单位等信息的证明;我校未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福利性住房,将由单位统一出具证明,个人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4)申请人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5)离婚人员提供离婚证原件、复印件,并提供法定的离婚福利住房分割证明(法院判决书、民政部门离婚协议书,2000年1月12日以后离异人员不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

表一(按原格式正、反两面复印在1张A4纸上,不得复印在两张纸上)报送3份(配偶单位为红章),相关材料复印件报送2份。相关材料(除空白页外)均需复印在A4纸上,并按以上顺序装订(请在左上角用铁夹装订,方便更换或补充材料),原件经后勤处审验后退回。

(二)各单位、各部门工作内容

1.指定专人负责住房补贴申请工作,指导住房补贴申请人按照本方案如实填写“表一”中需要职工个人填写的内容。

2.审核“配偶单位意见”是否符合本方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重新填写。

3.审核住房补贴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原件、复印件。

4.将“表一”(一式3份)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2份)及原件装入一个牛皮纸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上注明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

5.根据住房补贴申请人填写的“表一”信息,填写“表二”。

6.务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每位申请人的材料和“表二”纸质版(电子版Excel表格发送至Email:2235654592@qq.com)报后勤处(行政楼101房间)。

(三)学校填写内容(包括计算补贴资金)

1.“补贴工龄”(1995-参加工作时间+1)、“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职工住房补贴面积-职工家庭现住房面积)”。

2.“职工本人实发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年度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职工补贴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家庭现有实物分配住房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年度每平方米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七、其他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在职职工,在规定时间内不报送申请材料,按自动放弃住房补贴资格对待。

(二)对于虚报、瞒报住房情况或用其他不法手段骗取住房补贴资金的,知情人应向学校纪委、后勤处和单位领导举报。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取消其享受住房补贴的资格,并责令其全部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