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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2012-03-23 文字: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 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 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

(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

(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

(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 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 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呼政发〔1999〕45号)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第十条 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内蒙古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内大校发〔2000〕第48号)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 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第十三条 在学校集资建房过程中,承租人按无房户可享受学校制定的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承租人在承租期内,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学校有权收回承租房并扣留住房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