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根据国家、自治区及呼市有关住房管理规定,以及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本部所属的校园内所有教职工住房,包括教职工享有部分产权或没有产权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简称房管会,办公地点设在后勤处),主任由分管校长兼任,成员由党政办、后勤处、工会、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奥都集团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专门负责我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工作。
(二)负责退房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周转房管理、房屋产权管理及清房工作等;
(六)负责对被查处对象进行停水、停电、安装智能电表及处罚等工作。
第五条 房屋使用人不得擅自出租、转让公有住房(父母子女除外,这部分人员须凭本单位证明及身份证到保卫处办理暂住证)。若擅自出租、转让,一经查实,学校将视情况采取措施。
第六条 凡是违反规定出租、转让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收回住房,期限为十五天。对未按规定限期收回住房的,一律停水停电;若出租人为在册职工,从其工资中扣罚2000元;若出租人为校外人员,学校将强行收回该住房。
第七条 房屋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收回住房,并处以罚款:
(二)未购买产权的公有住房,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第八条 办理离校手续的人员须退出原公有住房。凡不能及时退房者,必须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
(一)签订《退房协议书》,并进行公证,退房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三)交纳房租,房租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32元;
(四)退回的原住房要保证房内设施完好无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五)退还住房前,必须结清水电费、采暖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
(六)对超出退房期限者要扣除全部退房保证金,并收回住房。
第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进修、探亲、访友需办理暂时离校手续者须还清住房贷款,同时办理以下手续并履行相应义务:
(二)出国期限在半年以内者交纳住房保证金10000元;
(三)出国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含一年),交纳住房保证金20000元;
(四)对逾期不归者扣除其全部住房保证金,并收回该住房。
第十条 离校暂不能退出的住房须安装预收费智能水电表,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 清房对象为离校人员、已除名人员及违反公有住房使用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清房由房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学校设立清房基金。
(三)一个月后,如本人不同意协商解决或故意不予配合,采取强制措施收回。
第十四条 学校收回的公有住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只用作周转房。
第十五条 周转房只租赁给我校无房户教职工,作为购买商品房前的过渡。
第十六条 周转房的租期为一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的房屋,特殊情况如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二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总租期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七条 周转房的租赁参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呼政发[1999]45号)有关条款收取房租,北区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3.32元,南区住宅楼每月每平方米2.52元。房租从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未经住房管理委员会同意,承租人不得将周转房转租、转借、转让、交换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九条 租赁期满或承租人死亡等原因腾出的周转住房移交给房管部门,任何人不得私调和私占,移交若发现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人为损坏的,原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承租人提出终止租赁合同时,应提前一周通知房管部门,在结清租金、水电费、采暖费、煤气费及有线电视收视费等费用,清点住房设施后,方可解除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房管部门有权终止或变更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 住房如需装修,须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严格按《关于印发< 内蒙古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通知》(内大校发[2000]第48号)的规定进行装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住房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召开会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职工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