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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学教学行政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2012-03-23 文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校教学行政用房得到有效、合理、科学的利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实验、行政办公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行政用房(以下简称房屋)是指在使用权归内蒙古大学的土地上,经上级部门和学校批准,由国家投资、学校筹资建造,产权归内蒙古大学所有,并用于教学、科研、实验、行政办公的房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我校房屋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分管校长负责,职能部门协助与配合。

第四条 房屋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以服务教学、科研为宗旨,负责拟定房屋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订全校房屋的分配和调整方案,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学校房屋产权证的协办、登记及其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四)参与房屋建设规划、建设招标和竣工验收工作。作为学校代表,负责小型、临时用房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

(五)负责核对房屋的使用面积、占地面积,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

(六)按照“定额配置、超标部分有偿使用”原则,对房屋使用单位的超标部分收取“公房超标占用费”;

(七)负责全校各类房屋的日常维护与维修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协调校本部危房拆除的论证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房屋的管理办法、细则及重大决策,须经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后批准实施。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六条 学校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性质及任务,按照学校房屋管理办法规定的用房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各单位的房屋定额配置面积。

第七条 对学校机关行政办公用房、院(系)办公用房、计划内教学科研用房、实验室用房、计划内学生宿舍和学生活动用房,按照有关政策和房屋资源实际情况,确定使用标准,分配房屋。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产业用房、后勤实体用房,实行“合同管理”的办法,收取房屋占用费。

第九条 为确保学校房屋的使用效率,新建教学楼不再安置非教学单位用房,使用单位不得将教学用房转为办公用房或用于经营、出租等。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定额配置的房屋由房屋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与使用单位签订使用合同,内容包括:房屋位置、间数、面积、用途以及管理维修责任等。

第十一条 对需要收取占用费的房屋,由房屋管理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建立租赁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各类新建房屋完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所涉项目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房屋的分配和调整,由相应的房屋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各各部门、各学院的申请,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实施草案,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全校本专科学生使用的普通教室(不含电教教室)经房屋管理职能部门核准面积后,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全校学生(包括本专科生、研究生、进修生、干训生)宿舍及学生宿舍楼内的盥洗室、厕所、值班室等,经房屋管理职能部门核算确定后,由学校奥都集团安排使用并实施管理,每年年底将使用情况报房屋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房屋的管理,在使用期间如对使用房屋进行维修、装修、改造或改变用途和使用性质,均需写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房屋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用途和使用性质者,房屋管理职能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及擅自施工;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要求施工,造成建筑设施损坏的,学校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并责令其在限定时间内予以恢复或修复。

第十八条 房屋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房屋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注意防火、防盗,严防意外事故发生。严禁改建、封闭楼内的公共场所,如门厅、走廊、楼梯间等。

第十九条 本着“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下,由负责管理和使用的单位自行解决;维修费用在5万元以上,由管理和使用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房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维修。

第二十条 除因管理、治安等因素需设置值班室以外,严禁将房屋改做教工宿舍或个人生活用房,严禁在房屋内存放个人物品或安排其他人员居住。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离岗、退休,须向所在单位退还所使用的办公房屋。

第二十二条 全校教职工都有管理、爱护房屋及设施的责任与义务。教职工不得自行将所分房屋出租或变相出租给校内外其他人员。不得将学校房屋作为资本转作经营性资产,也不得用于抵押和提供担保。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非法所得,并给予当事人相应的纪律和行政处分。

第五章 资金收缴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房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类罚款和房屋占用费的核算工作,所有收入均上交财务处,纳入公房管理基金。

第二十四条 房屋管理基金主要用于对学校房屋的管理、维修和开发。房屋管理基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房屋超标占用费和有关罚款,均须按期限上交房屋管理职能部门;逾期不交的,由财务处从各单位的补贴和奖金中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房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